不是所有達到金額標準的項目都必須公開招標——用錯采購方式,等于主動埋雷。
上周,某市審計局通報一起典型案例:一個98萬元的軟件開發(fā)項目,因采購人直接委托單一來源,被認定“程序違法”,合同無效,相關(guān)責任人被問責。而令人意外的是,該項目其實完全符合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條件,只需走簡易流程即可合規(guī)完成,卻因?qū)φ呃斫馄?,硬生生“闖紅燈”。
類似情況屢見不鮮:誤以為“超400萬工程必須公開招標”,忽視EPC等例外;明明可走競爭性談判,卻硬上公開招標,導致流標;符合單一來源條件,卻不敢用,反復折騰。
今天,我們結(jié)合《政府采購法》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及當前實務口徑,梳理出5類“看似必須招標,實則可豁免”的典型場景,并附操作指引,助你精準匹配采購方式,既合規(guī)又高效。
場景1:技術(shù)復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