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(guī)定
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(guī)定
發(fā)布日期:2026-03-27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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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人大常委會

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(guī)定

(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)

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,維護首都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、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第二條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(qū)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,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。

市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(jiān)督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,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防控管理規(guī)定,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。

市市場監(jiān)管、交通、應急、教育、科學技術、經濟和信息化、農業(yè)農村、園林綠化、體育以及郵政、鐵路、民航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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